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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5年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代理

来源:2exam.com 2015-1-27 23:08:13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代理的概念和特点、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代理的分类;掌握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代理权的消灭原因及后果、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构成和法律后果。

  课程内容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的制度。

  二、代理的特点

  代理具有以下特点:(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行为;(3)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三、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一)代理的意义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四、代理的分类

  代理主要有以下分类:

  (1)委托代理、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

  (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4)本代理与再代理。

  第二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二、代理权的授予

  (一)代理权授予的概念

  代理权的授予是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二)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

  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不要式行为。三、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含义与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合法行使代理权。

  (二)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条件;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

  四、代理权的消灭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

  二、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后果。

  三、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二)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常见的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考核知识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代理的概念;(2)代理的特点;(3)代理关系的当事人;(4)代理的适用范围;(5)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6)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7)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8)本代理与再代理;(9)代理权的概念;(10)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1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2)滥用代理权的情形;(13)无权代理的概念和发生原因;(14)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5)表见代理的概念、条件和后果;(16)代理权消灭的原因0

  (二)领会

  (1)代理的意义;(2)再代理与代理的联系与区别;(3)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三)应用

  (1)举例说明不适用代理的情形;(2)说明委托授予代理权的要求;(3)分析代理中会发生的责任;(4)举例说明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情形;(5)以实例说明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表见代理常见的情形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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